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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受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、中共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<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(试行)>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》(内稳发[2016]1号)的要求,对呼和浩特市新机场建设项目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,在评估过程中,广泛征求了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,对项目合法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、可控性进行了评估,并出具了评估报告。
中共呼和浩特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呼和浩特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(试行)的意见》的要求,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程序审查,认为本项目风险评估工作符合备案条件,准予备案。